還城市以寧靜,新噪聲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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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不僅讓人煩心,也會影響人體健康。去年3月,“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出“加強環境噪聲污染治理”,這是環境噪聲污染治理有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將于當天正式施行。江蘇聲環境狀況如何?有哪些治理噪聲污染的舉措?將如何依法還靜于民,守護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 噪聲污染有了新界定 廣場舞噪音擾民對個人*高處罰1000元、禁止機動車“炸街”、商業經營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直觀的變化就是法律名稱,原來叫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現在叫噪聲污染防治法,把‘環境噪聲’改為‘噪聲’,定義更精準。”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現場監測科副科長武中林告訴記者,原先是超過排放標準并存在“干擾”就認定為環境噪聲污染,但環境噪聲涵蓋范圍太廣,在日常監管中往往難以界定,新法更突出噪聲對人的影響,明確噪音污染為“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填補了現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監管空白,適用范圍擴大到軌道交通運輸噪聲、農村地區噪聲等。 以往,噪聲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存在職責不清,多頭管理,管理錯位、缺位等問題。曾有基層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告訴記者,店里的噪聲歸市場監管部門管,工地里的噪聲歸住建部門管,路上的噪聲歸交通部門管,剩下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兜底。 針對這個問題,新法完善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新法還對噪聲監測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完善噪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推進噪聲監測自動化,統一發布全國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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